时隔两年多后,张先生因“新冠险”未获赔起诉保险公司一案终于迎来法院的一审判决。
5月30日,张先生收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支持了他主张的2万元保险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对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未予支持。张先生表示将提出上诉,坚持要求保险公司就拒赔“新冠险”公开赔礼道歉。
购买“新冠险”后阳了却难获赔,起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022年1月,张先生购买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2022年12月,他出现发热、咽痛、全身酸痛等症状,自测“新冠抗原”为阳性;12月23日,他赴医院进行核酸检测,显示为阳性。

张先生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承保的“新冠肺炎·隔离津贴版”保险。
2022年12月24日,张先生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短信分配了理赔员,但理赔员电话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27日再次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客服表示会加急处理。2023年1月31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张先生称其只有核酸阳性检测报告、没有诊断书,属于“资料不齐备”,无法理赔。

太平财产保险回复的短信。
为此,2023年1月3日,张先生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要求涉事保险公司立即履行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新冠确诊津贴2万元、违约金5000元等,并要求该公司在主流新闻媒体就其不积极履赔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提出,他购买的新冠保险,保障期限为2022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包含新冠确诊津贴2万元、新冠肺炎住院津贴6000元等9项保障内容。
按照保单约定,“新冠确诊保额2万元,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出现症状或体征,经医疗机构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确诊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败诉,法院一审判决赔偿保险金及损失
核酸阳性检测报告,是否足以证明感染新冠、由此主张“新冠险”理赔?这一问题,也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一审判决书显示,庭审中,被告太平财保浙江分公司就此发表答辩意见称,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承保范围是有症状的新冠病毒感染,单一核酸阳性报告不足以证明其属于保险所承保的范围。从张先生提交的核酸阳性报告来看,只能证明其在2022年12月23日的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不能因此确认其已经出现症状或体征,不能证明其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此外,保险公司还表示,单一核酸阳性报告不符合理赔标准,张先生虽提供了核酸阳性报告,但不排除存在假阳性的可能,新冠感染的临床诊疗方案不支持只依靠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就诊断为新冠肺炎或新冠病毒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发布的《新冠病毒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其中明确核酸阳性为确诊的首要标准。鉴于此,张先生提供的核酸检测阳性报告足以证明其已被确诊感染新冠,在太平财保浙江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上述条款第四条约定的责任免除事由的情况下,太平财保浙江分公司应当按约定向张先生支付20000元确诊津贴保险金。
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先生保险金20000元,并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而对于张先生要求太平财保浙江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侵权纠纷,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对于张先生要求太平财保浙江分公司公开相关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的诉请,已超出案涉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义务范围,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亦未予支持。
南都记者获悉,虽然胜诉,但因公开赔礼道歉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张先生表示将提出上诉,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我选择坚定地诉诸法律,所求不仅是应得的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要求太平保险为其消极理赔的行径公开赔礼道歉,并公布新冠险的报案接险数据及理赔情况,以此捍卫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采写:南都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