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新古城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出租房屋开展检查时,发现房屋出租人刘某(男,51岁)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刘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据了解,刘某曾多次接受出租房屋管理的普法宣传,但并未真正重视,没有及时登记房客信息。不单是刘某,据新古城派出所副所长苏少博介绍,近期,其辖区内有6名房东皆因相同原因被处罚。

为什么要登记?
法律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安全有保障,依法登记信息既可以帮助房屋出租人核实租住人员身份,防止房屋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也可以从源头防范风险,让违法者无处藏身。处置更高效,在遇到房屋漏水、失火冒烟等突发案、事件时,便于警方及时联系住户、快速进行处置、帮助业主减少损失。

警方提示
依法登记承租人员信息是房屋出租人、租户的法律责任,更是守护家园平安的重要防线。对于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出租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请广大群众配合做好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共同营造“房安全、人安居”的平安居住环境。
来源:石景山区公安分局
来源:北京号
作者:北京石景山官方发布